离谱的群规

鑫鑫 / 发布于 2023-01-30 / 更新于 2023-01-30 CC-BY-NC 4.0 Intl

在很久以前的一天,我刷到了一个视频,随后,我按照这个视频里的群规为底板,做了一个我自己群的“法律版群规”。

然后放到了我同学组建的小群,但是我同学都跟我抱怨群规太长了。然后我又整了个简易版。

是滴,然后一个离谱的体系就这么建立起来了。

点击最后“相关文件“跳转到腾讯文档看PDF版。

本来构思这篇的时候想了好多,写的时候全忘了,悲剧。

我们群的一位群员将这个又分享到了另外一个同学微信群。


群内自治相关规定
第十二版(版本二)

本规定仅在本群(或其分群)内有效,且只用于本群自治范围,在群外无任何管制效力。腾讯QQ账号加入本群即视为同意本规定,退出群聊即视为终止履行本规定并终止规定在本群中的义务及权利。

北京时间(UTC+8)2023年1月20日星期五13:45对群规第十二版(版本一)进行修正。

目 录
  • 序言

  • 群规总则

    • 第一章 群规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第二章 群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管理人员

      • 第一节 群主

      • 第二节 群管理员

    • 第四章 处罚

      • 第一节 处罚

      • 第二节 处罚的具体适用

      • 第三节 排除处罚的事由

  • 群规分则

  • 附则

序言

自1999年QQ(前身OICQ)进入即时通讯市场,无数次的实践证明,对于一组成熟持久的群聊,详实、客观的群规是保证其可以长久平稳安全运行的关键。

网络聊天相较于现实聊天方式,具有身体缺席、场景隔离、角色可塑的特征,更具有不确定性与难以控制性。而群聊不同于现实的聚会性聊天,前者为QQ用户在同意了腾讯公司的网络通讯协议的基础之上加入其提供的群聊服务,在此基础之上展开活动。换言之,前者在法律意义之上与腾讯形成了一种“契约”之关系,而后者只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交行为,并无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之意思,自然不会也不应受到民法范围(由于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已经进入到公法领域,因而本已超出群聊自治范围的限度,暂不研究,详见第十六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当事人双方,即代表了每一位群员及腾讯公司。同时,群员加入群聊本身即是与群主(代理群主)形成协议,进行群事务活动。根据《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要求,任何QQ用户在享受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便捷同时,必须同时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协助平台之正常运行。因而,从QQ群聊的根协议之上,就要求了群员遵守一定规范进行群活动的义务。而违反此项义务,只是决定QQ是否停用或制裁账号,无法处理群聊内多样复杂的情况,此时,群聊内单独的群内自治相关规定(以下称为群规),就必不可少。

不同的群聊,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群规。简明扼要的群规仅适用于群员人数较少、构成简单、群聊时限短的群聊之中,对于人数较多,成员复杂的群聊而言,便显现出了巨大的漏洞。刘邦时代“约法三章”,然而根据当时的史料记载,西汉初期人口仅有1500万至1800万人;制定了繁复的《周礼》的西周,仅在初期便有2000万人的人口。再与当今14亿人口的新中国相比,是学鸠比于鹏鸟,自无可比之地。汉朝无法使用中国当今法学体系,而中国亦无法适用西周的约法三章,此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之要素,不可同日而语。类比于群聊也是如此,我群群员人数较多,为便于管理,便需要编写群规来约束群员(详见第十二条)影响到其他群员的恶劣行为,虽不可仿效我国编纂法典,更不可“约法三章”随意糊弄,需要完整详实的群规加以规范。且历年的实践证明,十人乃至千人大群,苟无完整群规,有无善治管理,无一例外的因群员各类违规乃至违法行为导致被封杀进而消失。而善治管理可遇不可求,且难以判断,不可控因素过高,无法形成长久依靠。综上所述,唯有结构相对完整,内容相对完善之群规,方可保证群聊平稳长久运行。

群规总则
第一章 群规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群内秩序,衡平群员关系,维护群员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群规。

第二条 群规调整平等群员之间的人格、隐私等涉及群聊社交的利益。

第三条 群员在群事物及生活中群规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群员在群事物及生活中应遵守遵纪守法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第五条 群员在群事物及生活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善意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群员在群事物及生活中应遵守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思想设立、变更、终止群内关系。

第七条 惩罚的轻重,应当与违反群规者所作所为和承担的惩罚相适应。

第八条 处理群内纠纷,应当依照群规及法律法规;群规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习惯处理,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与群规冲突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

第十条 群员在群内的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群的群规。

第十一条 本群规适用于主群,如有分群,可适用于其分群;群规只用于本群自治范围,在群外无任何管制效力。

第二章 群员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群员是指加入群内的人员,包括群管理员及群主,需要遵守群规的约束,同时也受到群规保护。

第十三条 群员的其他账号受到处罚时,群员的本号也需要同步受到处罚。

第十四条 群员拥有发言权、发送文件权、上传文件权、成为管理员权、头衔权及其他权利,在特殊时期另有规定的可以暂时冻结(例如宵禁和有第五十八条情况时),且被处罚从而剥夺权利的除外。

第十五条 群管理员和群主都拥有踢出群员和禁止群员再次加群的权限,但仅限在处罚群员时且必须确认适用。

第十六条 群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言,以下内容是被明令禁止发布、讨论或上传的。

(一) 黄赌毒、暴力、血腥、恐怖、淫秽、色情、迷信、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反动、歧视信息。

(二) 非法广告、宣传、程序、网址及不实信息。

(三) 政治敏感话题、军事资料、辱警内容、国家机密文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内容。

(五) 侮辱、滥用英烈形象,否定英烈事迹、美化粉饰侵略战争行为内容。

(六)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七)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任意款的,踢出本群,严重者禁止再次加群。

第三章 管理人员
第一节 群主

第十七条 群主是群内的最高决策者,拥有修改群规、增添或删减管理员、踢出管理员和禁言管理员等权限,避免了管理员违规而其他管理员无法制裁的问题,但群主也同时拥有群管理员和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群主正常情况下不应当使用权限,群主是为了管制管理员,防止管理员权力滥用而产生的,诸如管理群员的任务应交由管理会(详见第二十四条)共同协商。

第十九条 任何群员不得漠视群规,包括群主。如发现群主违反群规,请在事件结束后协商更换群主,在十日内进行群转让。

第二十条 如群主遇突发事件无法上线或封号,请及时从管理会内选出一人暂代代理群主一职。

第二十一条 群主与代理群主的权限完全一致,但代理群主仍应受到群主管理,特殊情况除外(如群主被盗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干扰、骚扰群主正常、合理并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节 群管理员

第二十三条 群管理员为群主为了协助管理本群和群员们而设立的职务,同样可以由群主取消,群管理员需遵守群规,多次违反群规可能被取消管理员并剥夺再次成为管理员的权利;同时,群管理员也拥有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管理员统称为“管理会”,群管理员不拒绝此职务,即视为同意加入管理会,同时履行管理员的义务,拥有管理员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干扰、骚扰群管理员正常、合理并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章 处罚
第一节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处罚分为主处罚和附加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主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 口头警告

(二) 禁言

(三) 移出群聊

第二十八条 附加处罚分为剥夺管理员权限和剥夺再入群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由于违反群规而使被害人造成精神损伤的,对违反者给予群规处罚外,还应根据状况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

第三十条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处罚的,可以免于群规处罚,但是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赔礼道歉。

第二节 处罚的具体适用

第三十一条 一周内若违反群规两次以上,属于累犯,从重处罚。若违反群规五次以上,加重处罚。

对于推销、打小广告、宣群的违反者,在惩罚执行完毕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群规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群规之后自动报告处理、认错态度良好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违反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群规者有揭发他人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四条 若管理员经过提醒或者劝阻,仍继续违反本群规所规定事项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若管理员违反群规,从重处罚,并可适用相关附加处罚。

第三十六条 非本人发言的异常情况(如盗号),由管理员查明并公布相关证据后可以免除惩罚。

第三十七条 处罚7天内可根据处罚编号申诉,如确定误处罚,可获得兑换码(详见第五十四条)以在往后的处罚中抵消。

第三十八条 群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管理员在依照群规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举报义务,保留证据,及时、准确、客观地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提交给家长、老师及有关部门处理,此时兑换码失效。

第三节 排除处罚的事由

第三十九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反群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为了使自己、他人、群的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规侵害的行为,对违规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受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按照群规处罚,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为了使自己、他人、群的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规侵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受处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按照群规处罚,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管理员或群主在制止无果后,适用第一款,否则第一款不适用于管理员或群主。

第四十二条 在极特殊情况时,可以由群主赦免对群员的处罚,但是违反第十六条或第三十八条的除外。

群规分则

第四十三条【引起他人不适】 群员在群聊时引起他人不适的,禁言五分钟以上或者移出群聊,并可剥夺再入群权利。

群员在发送表情包时其所附带文字带有令人不适信息的,禁言五分钟以上一小时以下。

如果恶意引起他人不适,且其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管理员、群主的,可以比较普通群员下的情形从重处罚,但是如果二者情形基本一致,不应从重处罚。

有第三十二条行为的,经管理员依照群规向其释明后,主动撤回违禁信息,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的,不予追究责任。有第三十一条或第十六条行为的除外。

有第十六条行为,传播不良信息,引起他人不适的,加重处罚,并按照第三十八条处理,此时第三十二条作废,兑换码失效。

第四十四条【引战】 有下列引战行为之一,破坏群聊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禁言三十分钟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禁言三十分钟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移出群聊,并可剥夺再入群资格。

(一)故意发布令人不适的言论,吸引他人攻击的;

(二)肆意挑衅、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转发聊天记录或图片,设计讨论违法、令人不适、贴标签等内容,违反了本群群规的;

(四)在群内起哄闹事,造成群秩序严重混乱的。

实施上述行为的,管理员应在给予处罚后,责令其对被侵权人进行一对一的赔礼道歉;拒不赔礼道歉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卖弱】 行为人具备某种能力,或者获得了社会所认可的某种荣誉,却在社交过程中予以否认并反复强调自己很差劲的,是卖弱。过度卖弱,引起他人严重不适的,禁言十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下。

第四十六条【刷屏】 以任何形式(图片、视频、信息、小世界、红包、拍一拍等)连续发布无意义信息或重复信息,故意或过失遮挡屏幕的,是刷屏。有上述情形的,禁言十五分钟以上三个小时以下。

第四十七条【扰乱群秩序】 群内不同群员发布大量信息,理解困难,或者发布的信息引起他人不适或者情绪激动,情节恶劣,参与者全部禁言三十分钟以上五个小时以下;对于主犯,在其他参与者禁言完毕后可视情况额外禁言五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下。

第四十八条【头衔】 在群等级达到LV40后,可私聊群主要求授予或修改特殊头衔,这是群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若私聊群主而未作出回复,可随时询问原因,但一天内最多询问五次,超过次数的,剥夺获得头衔的权利30天。

第四十九条【恶意邀请机器人】 恶意邀请机器人进入群聊,扰乱群内正常秩序的,进行口头警告或者移出群聊,并可剥夺再入群资格。

第五十条【收取红包拒不归还】 在误发送红包后的七天内,发送红包者可以向收取红包者索要回误发送的红包。但该条项过于难分析,需提供一定证据才具备实施该条件的前提。查明后拒不归还的,进行最大限度的禁言;红包数额较大的,索要回红包金额后连续进行最大限度的禁言直到满三天,仍拒不归还的,向家长或老师报告;红包数额特别巨大的,索要回红包金额后移出群聊,并视情况剥夺再入群资格,仍拒不归还的,向家长或老师报告。

第五十一条【盗号】 群员的账号被盗取,并在群内发送消息,违反群规的,管理员应当在把消息撤回后,对群员进行最大限度的禁言处理,此时第五十条的时间期限应改为无限长;群员如果找回账号,可以私聊管理员,通知其账号已经找回并验证后,方可对其账号解除禁言,发送的红包也要尽数退还。管理员账号被盗的,可第一时间联系群主,群主将暂时剥夺其的管理员资格并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禁言;如无法联系,请持续对管理员账号发出的内容进行撤回。

第五十二条【非本班成员或父母加入】 邀请非本班成员或父母加入的,应事先征求群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违规邀请的,踢出非本班成员,对邀请者实施最大限度的禁言;被邀请人数量较多的,移出群聊,并可剥夺再入群资格。

第五十三条【影响他人】 在讨论某种只有群内极少数人懂得的信息时,若影响到他人聊天且有其他人在线表示无法听懂后仍继续聊天,对其禁言五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下。此条款告诉的才处理。

第五十四条【兑换码】 特殊情况下,群员可以获得兑换码,兑换码拥有有效期,与群员的账号绑定。在受到处罚时,可以使用兑换码以抵消处罚,但明确排除兑换码的条例除外。

第五十五条【文件】 大量修改群规会导致工作量大大增加,因此对于测试条例,应在后续的文件中不断调整,在最终定型成为正式条例后再进行固定。非HH类型文件不同于群规,只需要群员对正文加线部分进行阅读,但如果想要了解条例,也可以对文件进行阅读。但文件不应违反第十六条或第三十八条,否则应当删除。

第五十六条【申诉】 如对任何条款、处罚有异议,可找群主申诉。群主对申诉处理后将对群员的申诉进行审核,可询问进度,一天最多询问五次,否则取消受理且7天内禁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群员的需求全部/部分实现。

第五十七条【意见】 对群规有不满、提议的,可向群主提出。如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触犯群员利益且合理的,可以参考采纳。群规的采纳可以使用腾讯文档收集助手、私聊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禁言】 当发生以下情况,群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实行全体禁言。

(一) 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人物逝世。

(二) 对世界有重大贡献的人物逝世。

(三) 其他敬重的人物逝世。

(四) 停止公共娱乐、公祭日或接到通知。

(五) 合法合规合理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况。

禁言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使用腾讯QQ群公告进行通知。

第五十九条【打拳】 故意捏造事实或夸大其词,给他人贴标签,以不合常理或逻辑的方法攻击他人的,是打拳。有上述情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禁言二十分钟以上,一个小时以下;情节严重的,禁言一个小时以上或移出群聊,并可剥夺再入群权利。

第六十条【侵犯他人隐私】 询问、公开、搜索他人隐私的,禁言二十分钟以上或者移出群聊。违反以上条款,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同时对多人实施第一款行为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无意义消息】 发布无意义的二维码、链接或似乱码文字,禁言十分钟以上三小时以下。

第六十二条【匿名】 匿名发言违规的,为减免工作,可以免除惩罚。必要时可以测试其真正账号,对本号进行处罚。匿名发言内容违反第十六条或第三十八条的,由群主或管理会履行举报义务。

第六十三条【转发聊天记录】 转发聊天记录应事先征求转发段内发言的群员,违规转发的,禁言十分钟以上。违反以上条款,告诉的才处理,多次转发的聊天记录视为同意转发。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若违规者是因所发消息违规,管理员应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及时撤回违规消息。

第六十五条 本群规所指的“以上”、“以下”、“以内”及“届满”,包括本数;所指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群规自北京时间2023年1月22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群规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最终解释权归群主所有,旧群规于实施后废止,不在以上条例规定中的条目请询问群主。

第六十八条 群不保证群员发布内容的正确性,因群员发表内容所引发的纠纷,群主、管理会及其他群员不承担任何法律或连带责任,由内容发布者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腾讯QQ账号加入本群即视为同意本规定,退出群聊即视为终止履行本规定群员义务并终止规定群员在本群的权利。

第七十条 根据互联网发展、时间推移、状况改变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群主有权随时对本规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旦本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动,群主将直接向所有群员公布修改后的规定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群主已经通知群员修改内容。如不同意群主对本规定相关条款的修改,群员有权并应当退出本群。继续留存在本群则视为群员接受群主对本规定相关条款的所做的修改。

第七十一条 群员或群外用户直接或通过各种方式间接在群内发言,都将被视为同意本规定;若群员或群外用户对本规定任何条款存在异议,群员或群外用户有权并应当停止在群内发言或退出本群。

第七十二条 群员及群外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本群直接或间接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行为,群主及管理会有权对违反此条的内容予以删除。

第七十三条 本群规著作权归群主所有,采用CC-BY-NC-SA 4.0协(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4.0国际许可协议)进行授权。


群内通告文件-HA-2号
北京时间2023年1月21日星期六

文件主题

针对《群内通告文件-1号》进行的修改及关于新版群规的修改

(附《关于公布已修正〈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的决定》、《关于公布〈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简易版第一版〉的决定》、《群规修正案(一)》)

本群内的所有群管理员、群员:

开门迎春春满园,抬头见喜喜事多!在春节来临之际,群主祝大家新的一年:阖家幸福,心想事成!为了庆祝这个美好的日子,延期近一个月的新版群规也在这个欢乐的时刻发布了出来!

此次的新版群规修改了许多大大小小的细节,加入了几条新规定。

  1. 第六十五条(原第五十二条)阐述了更多细节内容。

  2. 新增著作权提示,采用CC-BY-NC-SA 4.0国际协议进行授权。

  3. 第十六条对于限制违规内容的类别增多。

  4. 群规分则增加了多条条例,对多条例进行了完善及补充。

  5. 第四章加入第三节:排除处罚的事由。附则融合并添加了条例。

  6. 新版群规共计七十三条,在Microsoft Word内统计字数共7,150字。

对于《群内通告文件-1号》内关于“以上”、“以下”等词汇的解释,按照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第十二版(版本二)第六十五条进行解释。 最后,祝大家新春快乐!

附:关于公布已修正《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的决定

2023年1月21日公布《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第十二版(版本二)》及《群规修正案(一)》,旧群规自2023年1月22日起作废。

群主
2023年1月20日
附:关于公布《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简易版第一版》的决定

为方便群员阅读、熟悉群规,2023年1月21日公布《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简易版第一版》,此版本根据《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第十二版(版本二)》进行编写,又名“新群规17条”。

群主
2023年1月20日
附:群规修正案(一)

根据《关于公布已修正〈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的决定》,公布《群规修正案(一)》。

  1.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群规适用于主群,如有分群,可适用于其分群;群规只用于本群自治范围,在群外无任何管制效力。”

  2.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群员拥有发言权、发送文件权、上传文件权、成为管理员权、头衔权及其他权利,在特殊时期另有规定的可以暂时冻结(例如宵禁和有第五十八条情况时),且被处罚从而剥夺权利的除外。”

  3.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群管理员和群主都拥有踢出群员和禁止群员再次加群的权限,但仅限在处罚群员时且必须确认适用。”

  4.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群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言,以下内容是被明令禁止发布、讨论或上传的。

    “(一)黄赌毒、暴力、血腥、恐怖、淫秽、色情、迷信、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反动、歧视信息。

    “(二)非法广告、宣传、程序、网址及不实信息。

    “(三)政治敏感话题、军事资料、辱警内容、国家机密文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内容。

    “(五)侮辱、滥用英烈形象,否定英烈事迹、美化粉饰侵略战争行为内容。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任意款的,踢出本群,严重者禁止再次加群。”

  5.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群主正常情况下不应当使用权限,群主是为了管制管理员,防止管理员权力滥用而产生的,诸如管理群员的任务应交由管理会(详见第二十四条)共同协商。”

  6.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任何群员不得漠视群规,包括群主。如发现群主违反群规,请在事件结束后协商更换群主,在十日内进行群转让。”

  7. 在原第二十一条后添加一条。

  8. 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所有的管理员统称为‘管理会’,群管理员不拒绝此职务,即视为同意加入管理会,同时履行管理员的义务,拥有管理员的权利。”

  9. 在原第二十三条后添加一条。

  10. 将原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处罚7天内可根据处罚编号申诉,如确定误处罚,可获得兑换码(详见第五十四条)以在往后的处罚中抵消。”

  11. 将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群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管理员在依照群规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举报义务,保留证据,及时、准确、客观地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提交给家长、老师及有关部门处理,此时兑换码失效。”

  12. 在原第三十六条后添加四条。

  13. 将原第四十条修改为:“以任何形式(图片、视频、信息、小世界、红包、拍一拍等)连续发布无意义信息或重复信息,故意或过失遮挡屏幕的,是刷屏。有上述情形的,禁言十五分钟以上三个小时以下。”

  14. 将原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在群等级达到LV40后,可私聊群主要求授予或修改特殊头衔,这是群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若私聊群主而未作出回复,可随时询问原因,但一天内最多询问五次,超过次数的,剥夺获得头衔的权利30天。”

  15. 将原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邀请非本班成员或父母加入的,应事先征求群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违规邀请的,踢出非本班成员,对邀请者实施最大限度的禁言;被邀请人数量较多的,移出群聊,并可剥夺再入群资格。”

  16. 将原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在特殊情况下,群员可以获得兑换码,兑换码拥有有效期,与群员的账号绑定。在受到处罚时,可以使用兑换码以抵消处罚,但明确排除兑换码的条例除外。”

  17. 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大量修改群规会导致工作量大大增加,因此对于测试条例,应在后续的文件中不断调整,在最终定型成为正式条例后再进行固定。非HH类型文件不同于群规,只需要群员对正文加线部分进行阅读,但如果想要了解条例,也可以对文件进行阅读。但文件不应违反第十六条或第三十八条,否则应当删除。”

  18. 将原第五十条修改为:“如对任何条款、处罚有异议,可找群主申诉。群主对申诉处理后将对群员的申诉进行审核,可询问进度,一天最多询问五次,否则取消受理且7天内禁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群员的需求全部/部分实现。”

  19. 在原第五十条后添加七条。

  20. 将原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群规所指的‘以上’、‘以下’、‘以内’及‘届满’,包括本数;所指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1. 将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本群规自北京时间2023年1月22日开始实施。”

  22. 将原第五十四条、原第五十五条及原第五十六条融合为一条并添加内容。

  23. 在融合后的现第六十七条后添加六条。

  24. 本修正案自2023年1月22日起实施。


群规太长了,给你们整个短点的,以后看这个就行,原来那个当我整活

群内自治相关规定-简易版第一版(根据法律版第十二版版本二)

又名——新群规17条

  1. 禁止任何形式刷屏

  2. 不准扰乱群秩序 不准引战 不准发恶心玩意儿引起他人不适

  3. 发红包7天内可以要回来

  4. 说话不准违反法律

  5. 有时候会全体禁言

  6. 对群规不爽报告群主

  7.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从轻处罚或不处罚

  8. 违法的话找老师 找家长 找警察 找有关部门 记得保存证据

  9. 情节轻可以不处罚 但是得道歉

  10. 一周要是敢违规两次你看我怎么处罚

  11. 禁止干扰管理层工作

  12. 所有管理员统称管理会

  13. 群主违规你们就逼宫 让他把位置让出来

  14. 小号犯事大号也得罚

  15. 群外边儿这玩意儿一点用没有

  16. 一人犯事一人当 要是负法律责任和群主管理会其他群员一点关系没有

  17. 以法律版为准

作者

鑫鑫

发布于

2023-01-30

更新于

2023-01-30

许可协议

CC-BY-NC 4.0 Intl